问题 |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
释义 |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依照《法令》规则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许停止劳动联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规范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的基准规范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状况,在基准规范基础上上下起浮不超越20%断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增发4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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