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就业地 医保 经办机构负责通知新参加城镇基本 医疗保险 的原新农合人员户籍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为通知人员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2)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各种原因终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出具参保凭证,以便农村户籍人员凭参保凭证,回户籍所在地向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参加新农合。 (3)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参加医保的,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对无接收单位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间不超3个月的,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人可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通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原就业地经办机构为通知人员办理转移手续,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原则上随医保关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 《 社会保险法 》第3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