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当事人需亲自出庭吗? |
释义 | 离婚诉讼当事人不亲自到庭的情形:一、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提交书面意见;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只申请离婚;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定代理人应到庭,无法到庭需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情形时可以不亲自到庭: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处的“特殊情况”由于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务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代理律师是否可以代替当事人出庭? 在离婚案件中,代理律师是否可以代替当事人出庭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通常需要亲自出庭。然而,根据特定情况,代理律师也可以代替当事人出庭。例如,当事人身体状况不允许亲自出庭,或者有其他合理的正当理由时,法院可能会允许代理律师出庭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当事人应该提前向法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代理律师代表当事人出庭时,应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并且在法庭上行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代理律师代替当事人出庭的具体情况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量进行判断。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离婚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亲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包括证人困难出庭、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等。代理律师可以代替当事人出庭,但需提前向法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代理律师应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并在法庭上行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情况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裁量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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