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由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应提前20日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日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提前30日公告。(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则由副董事长主持。若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应包含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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