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起算和执行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和执行; 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时间为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