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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派出所是否必须结案?
释义
    派出所立案不必须结案,案件可能会销案,如破案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死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况。销案需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办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报告并报批准。追诉时效是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时效不再追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结案,自诉案件也可自行销案。
    法律分析
    一、派出所一旦立案就必须结案吗?
    不一定,派出所就立案了之后也有销案的可能:
    1、案件破获,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销案;
    2、案件破获,嫌疑人也全被抓获,那么案件进入“破案”状态;
    3、案件当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与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销案;
    4、案件久侦未破,且对侵害人的刑罚处罚已经过了刑罚追诉期。
    二、销案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过特别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二)案件侦查的结果;
    (三)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追诉时效的定义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很多人都想知道是不是派出所一旦立案就必须结案,实际上公安机关根据自己的司法职能,是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的,但公安机关销案的情况有很多,比如说超过追诉时效,嫌疑人去世等情况,派出所都可以销案,如果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自行到派出所去销案,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派出所立案并不意味着必须结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派出所在立案后可能会销案,如犯罪事实不存在、情节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特别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况。具体销案需要办案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报告,并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时效则不再追究。因此,派出所的结案与否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条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七条 公安部收到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后,应当依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中央主管机关;对于不符合条约或者协议规定的,通过接收请求的途径退回请求方。
    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警务合作协议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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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5: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