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结案 一般有两种情况: 1、侦查终结,移送 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死效判决; 2、公安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追诉时效内不再追诉。根据《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 立案通知书 ,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 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 犯罪嫌疑人 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 不够刑事处罚 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