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部门需回复检察院关于案件处理的通知吗? |
释义 | 当事人可向承办案件负责人询问检察院退回侦查,但一般不会通知本人。补充侦查是指检察院在原有侦查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若案子被退回公安重新审查起诉,才算补充侦查。 法律分析 检察院退回侦查一般不会通知本人,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承办案件的负责人进行询问。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拓展延伸 侦查部门应如何回复检察院关于案件处理的通知? 侦查部门应遵循以下步骤回复检察院关于案件处理的通知:首先,仔细阅读通知内容,确保全面理解要求和指示;其次,收集和整理与案件相关的必要信息和证据;然后,进行内部研究和讨论,确保回复准确、合理、符合法律程序;接着,撰写回复函,明确表达侦查部门的立场、进展情况和后续计划;最后,仔细审查回复函,确保语言准确、清晰、得体,并按时发送给检察院。在回复过程中,侦查部门应尊重法律程序、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回复内容客观、真实、可信,并与检察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结语 检察院退回侦查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对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和补充证据至关重要。当事人可以向承办案件的负责人咨询相关情况。侦查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回复检察院的通知,确保回复准确、合理,并与检察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侦查部门应尊重法律程序,确保回复内容客观、真实、可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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