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位管理费服务的分类 |
释义 | 从全国范围来看,物管对小区停车提供的服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管理服务。即提供停车场清洁、灯光、消防设施等管理服务,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对车辆安全不负责任,收费相对较低。 第二类是保管服务。对车辆具有保管义务,车辆发生安全责任,有赔偿义务,收费高。 第三类是管理和保管兼顾服务。即兼顾一定的保管义务,车辆失窃、损坏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停车位收费不合理怎么投诉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物业可收取停车费用,但目前大多物业是受开发商或业委会、业主委托,或事实上存在管理、服务关系,因此物业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是合法的。实际上,物业收取的停车费用应该是管理费、服务费的延伸,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收取的费用为全体业主共享。小区内一些业主并没有车辆,因此占用共有场地停车的业主需要为场地占用和增加的物业服务量交纳一定费用,否则对没有在共有车位停车的业主来说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收停车费是受托关系,对于共有场地停车物业收取的费用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可依据委托而从中获得必要的劳务费用和服务费用,结余部分应该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增补和保洁、绿化等公益项目,同时应定期公开费用开支并接受监督。如果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归物业公司所有肯定违法的,可以到住建委或房管局投诉。 二、停在小区车辆被划谁负责 停在小区车辆被划之后是需要找肇事人负责的。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依据物业合同的相关约定,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侵权角度来看,车辆被划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民事责任承担是谁侵权,谁赔偿。所以划车的人应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并赔偿车主的损失。 其次,从合同的角度来看,首先要明确车主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车辆保管合同,也就是要明确物业公司是否对车辆的损坏承担责任。依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888条,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定义中的关键点在于交付二字。通常业主只是交停车费没有签协议,即便是签协议也是停车协议,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管协议。法官判定是否存在保管关系,主要看保管人是否能够实际控制被保管物,也就是车主是否向物业交付了车辆。就车库中的车辆而言,物业公司没有钥匙也不能控制该车辆的出入,所以并没有实际控制该车辆。在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物业公司有保管责任。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合同角度来看,物业如果尽到了合同中约定的按时巡逻、检修设备等责任,那么也不会承担违反物业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能够证明物业没有尽到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违约的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从收取的停车位产权性质来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是业主,有车的人占用了其他业主公用设施的使用,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占道费等土地性质收益,应由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该项费用不属于保管费。因此,物业收取停车费并不等于成立车辆保管合同。 从收取的停车管理费角度看,停车费用中去掉车位使用费,还会有管理费,但这个管理费一般都比较少,一般小区都是只有几十元一个月,与车辆价值差距巨大,很难认定为保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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