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八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 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六项禁令具体内容下: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律准用公款送礼。 宴请各地都准省、市机关所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律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宴请未经批准准参与下属单位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律准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得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准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准违反规定印制。 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央和省委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定要充分认识赌博严重危害性决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活动。 反“四风”: 反“四风”,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种不正之风。 具体说来,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 反对享乐主义,重在解决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物丧志等问题。反对奢靡之风,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 扩展资料: 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形成优良作风不可能一劳永逸,克服不良作风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像曾诚这样的官员不会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中央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必须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和毅力,防微杜渐,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随着信息时代来临,信息技术将会成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运用、推广信息技术的过程中,需要对“四风”问题予以高度警惕。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将会极大提升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法治化水平。 如果在运用、推广信息技术的过程中,“四风”问题如影随形扩散开来,那么就有可能把对群众权益的侵犯程度也提升到一个新的层级。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内容: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适用上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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