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之诉与另行起诉 |
释义 | 案外人、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具体区别如下 (_)执_标的被查、扣、冻前作出的另案之诉 在执_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_效法律_书,对执_异议能否成_的影响,应当区分_钱债权和__钱债权两种情形。 1. 在_钱债权执_中,处分执_标的的基础权利为债权,要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进_分析处理 根据最__民法院《关于_民法院办理执_异议和复议案件若_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_异议复议规定》)第__六条,_钱债权执_中,案外_依据执_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_效法律_书提出排除执_异议,_民法院应当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结合法条规定对应分析如下: _是另案_效法律_书系就案外_与被执__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_、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_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_标的归属于案外_或者向其返还执_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_的,应予_持。《执_异议复议规 定》之所以如此规定,这是因为另案_效法律_书对标的物的权属纠纷作出实体裁判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案外_的执_异议应予_持;_租赁、借_、保管合同赋予案外_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能够排除转移占有等执_措施,此时案外_的执_异议也应予_持。 _是另案_效法律_书系就案外_与被执__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_标的归属于案外_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_标的的,不予_持。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在于,另案_效法律_书确定的权利基础为债权,_进_执_阶段的债权受到强制执__的保障,优先于其他债权,此时案外_的执_异议_然不应予以_持。 三是另案_效法律_书系案外_受让执_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_的,应予_持。对此,理由在于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属于引发标的物权属变动的执_裁定,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法理,此时案外_的执_异议应当予以_持。 2 . 在__钱债权执_中,法院应根据执_依据和执_异议依据的性质,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进_分析处理 案外_依据另案_效法律_书提出排除执_异议,则_民法院应当对分析另案法律_书的性质和执_依据的性质,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确权裁判优先于给付裁判)和“再审不停_执_”的规则作出判断处理,具体分述如下: 如果作为执_依据的_效裁判是确权裁判,不论作为执_异议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_般不应据此排除执_,但_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_对作为执_依据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如果作为执_依据的_效裁判是给付标的物的裁判,_作为提出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_般应据此排除执_,此时_民法院应告知其对该确权裁判申请再审; 如果两个裁判均属给付标的物的裁判,_民法院需依法判断哪个裁判所认定的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进_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_。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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