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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级资质企业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几人
释义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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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