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期徒刑是否可以被限制减刑? |
释义 | 无期徒刑减刑需符合条件,服刑2年后可减刑。悔改或立功表现者,一般可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者,可减为13-18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法律分析 无期徒刑减刑需要符合条件。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无期徒刑减刑条件的限制与合理性 无期徒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其减刑条件的限制与合理性备受关注。限制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旨在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合理性体现在对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综合考量。限制减刑条件可以防止罪犯过早获得自由,减少再犯风险,同时保护受害人权益。然而,限制减刑条件也需要平衡罪犯的改造机会与人权保障,确保刑罚的人性化和社会效果。因此,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审慎制定减刑条件,确保限制的合理性,维护刑罚执行的公正与有效。 结语 无期徒刑减刑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期徒刑犯在服刑二年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制度的限制与合理性体现了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平衡罪犯的改造机会与人权保障,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与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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