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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分类有什么
释义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
    (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
    0.
    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十二)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也是分等级的,最严重的等级就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个时候一般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在这个时候,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都会根据患者的情况来进行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这个是需要医疗机构来进行监鉴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160ms(毫秒),矫正视力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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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