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可以并存吗 |
释义 |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不可以并存。违约金具有约定性,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违约金条款就不能生效。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具体的违约行为。 一、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金一起计算吗 首先,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并罚。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二、保证金与违约金能否并存 保证金与违约金不能并存。当事人同意违约金和保证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保证金条款。因此,向某可以要求家具店承担违约责任,但只能在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中选择一种,不能并存。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消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约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包括。 1、预定性:即损害赔偿数额或损失计算方法在缔约时即预先约定。 2、从属性:即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题。 3、条件性:即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并不能够当然生效,而只有在发生了违约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后才能实际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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