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农业户口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
释义 | 农村宅基地不可继承,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应符合土地规划,不得占用农田,使用宅基地需经审核批准。农村村民可出售、出租、赠与住宅,但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需经申报、认证、调查、公告等程序,并经县级政府发放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分析 一、非农业户口,农村宅基地可否继承 1、不能继承,宅基地不是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所以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非农村户籍的人员,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7、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步骤 1、宅基地的权利人,即现在使用宅基地的人,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村民使用的宅基地也要经过当地村委会或镇政府的认证,作为土地来源。 3、当地土地部门根据农户的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和记录,经相邻方确认,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并绘制地块草图,准备地籍调查。 4、在调查过程中,应组织该地块相邻地块的农民前往现场确定其边界,并在双方认可的边界和边界点上签字盖章。 5、测量完成后,国土部门认为界线清楚,没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公告。 6、公告发布后,无人对宅基地提出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级政府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因为宅基地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非农村户籍的人员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土地资源有限、无法保证每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经过实地调查、边界确认等程序后发放。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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