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农村户口能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
释义 | 一、有农村户口能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一、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分析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 1、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3、至于能不能进行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的宅基地是可以买卖转让的,但却不是自由的。必须符合以下几点:一是转让必须是发生在同一村集体成员之间,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转让必须发生在集体成员内部;二是宅基地转让不能单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还要包括宅基地上的住宅一并转让。 二、继承人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的情形 1、父母的宅基地属于违规占用的农民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修建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农民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必须要经过申请审批后,才能开始修建。但早期由于管理制度缺陷,很多农民都是先修建再审批,导致许多农民都属于违规占用宅基地建房,甚至还有一些农民占用耕地修建房屋。 2、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倒塌宅基地是没有继承的权限,仅仅是依靠宅基地上的房屋享受到相应的使用权。可现在许多农村的房屋都出现了倒塌,房屋的价值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对于这类的房屋以及宅基地,农民不能够进行继承,宅基地会被收回。注:房屋继承人没有权利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或扩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继承能否转继承? 转继承可以代位,但是有前提条件,要代位继承装继承人的遗产,代继承人必须是转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且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转继承人的子女死亡的,才可以代位继承转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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