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刑法出售国有资产罪如何立案 |
释义 | 一、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出售国有资产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一、对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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