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企业主管人员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超过30万元或导致破产停业等后果,均可立案追诉。其他情况下,只要损失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也应该立案。 法律分析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若徇私舞弊,以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应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三十万元的; (二)导致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 (三)其他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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