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票丢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入账:
 1、由遗失人员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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