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应实行任期制。1、任期时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任期五年。党的乡镇街道、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三年。2、任期职责。党代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党代会代表可以对党的工作提出提案,拥有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权利。3、资格取消。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代表资格取消。(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表资格取消。(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