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信誉不能作为公司债务担保,必须使用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处分的权利,如商标、专利、着作权等知识产权。政府信誉是名誉权,但不能处分。政府信誉不能作为公司债务担保。担保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或第三方有权处置的权利,例如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政府信誉是一种名誉权,但债务人或第三方无处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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