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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
释义
    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 :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须为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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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