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只有农民才可以享有,农民无需交纳任何费用,便可以无偿取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的所有,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单独继承。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房屋的产权,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还可以继续使用该处宅基地,该处宅基地也可以确权登记发证,但非农业户口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标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因继承房产而占用宅基地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跟宅基地上的房屋是相关的,房屋坍塌,就有可能被村委会收回使用权;如果不打算回农村居住,也可以把宅基地转让给本村有需要的村民,这样既帮助了村民,又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