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合同终止前,承包土地应当保持原状,已经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规定。 法律依据: 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十六条:承包地的承包期届满或者承包合同解除、终止前,承包农户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承包合同自然终止。 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农户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承包地由其继承人、监护人或者承包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承包人继续承包。 3.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终止前,承包地应当保持原状,已经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规定,不得有损土地资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承包户死亡或失踪后的承包范围处理,应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由继承人、监护人或者承包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承包人继续承包,并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规定。同时,承包地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有损土地资源,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