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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干股成立的要件和取得的情形是什么
释义
    干股成立的要件:需要股东全体一致,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
    取得的几种情形如下:
    1、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但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份。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
    一、企业干股赠与合同公证作用及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企业干股赠与合同的公证作用:可以证明通过合同得到的受赠干股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干股取得的方式: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
    二、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1、封闭性限制。《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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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6: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