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关系包括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纠纷、继承遗产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