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要求,首先应该是对人类无毒无害,其次才是它对食品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善和提高。因此,对食品添加剂的一般要求为: 1.食品添加剂就进行充分的毒理学鉴定,保证在允许使用的范围内长期摄人而对人体无害。食品添加剂进入人体后,应能参与人体正常的新陈代谢或能被正常的解毒过程解毒后完全排出体外或因不被消化吸收而完全排出体外,而不在人体内分解或与其他物质反应形成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对食品的营养物质不应有破坏作用,也不影响食品的质量及风味。 3.食品添加剂应有助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造及贮运过程,具有保持食品营养价值,防止腐败变质,增强感官性能及提高产品质量等作用,并应在较低的使用量下具有显著效果,而不得用于掩盖食品腐败变质等缺陷。 4.食品添加剂最好在达到使用效果后除去而不进入人体。 5.食品添加剂添加于食品后应能被分析鉴定出来。 6.价格低廉,原料来源丰富,使用方便,易于贮运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