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是怎样的 |
释义 | 事故定性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处理依据为: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法规 处理程序为: 1.事故调查 2.事故原因分析 3.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4.事故处理 5.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处理方法为: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处理,可以不作处理的有: ⑴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⑵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⑶法定检测机构合格的 ⑷出现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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