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纠纷案件中提供哪些证据 |
释义 | 债务纠纷案件中提供哪些证据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7、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债权人应提供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的事实依据,借款亦应提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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