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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释义
    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法定情形如下:
    1、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包括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未经约定或认可的分包;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二次分包。
    5、非法转包。《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无效造成的后果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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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