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导连带责任一般怎么处理 |
释义 |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追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多数侵权行为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将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依据之一,能够体现 公平的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 当对每个责任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过错进行比较,有故意或 者有重大过失等较大过错的,承担的赔偿数额较大;过错较小的。 (2) 对原因力进行比较。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多个 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原因力也是确定连带责任人赔偿数额的一个方面,特别是在无过错 责任的情况下,需要对各责任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所起作用进行比较,所起的作用较大的,应当承担较大的赔偿数额;所起的作 用较小的,可以分担较小的赔偿数额。 (3) 平均分担赔偿数额。如果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 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视为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 力大小是相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连带责任人平均承担赔偿 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不能简单的、不加条件地让连带责任人平均分担赔偿数额,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通过过错、原因力等比较后仍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