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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制商品在地区流通的应该怎么办
释义
    一、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限制竞争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但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案情;
    二、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没区、县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对限制竞争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竞争带来的消极产物。它们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三者相互联系、互有交叉,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本质上同属破坏竞争的行为;但是,在行为方式、目的、程序等方面又存在着区别和差异。‍‍‍‍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类型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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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