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五化同步的发展理念;贯彻“品质城市”、“山水城市”、“产业复合”、“多规合一”的发展诉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职能的拓展提升,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