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票作废后税款怎么办 |
释义 |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冲红之后,已预缴的税款可以用于抵减当季度内新代开发票需预缴的税款,也可在当月直接办理退税,或者在季度申报结算后产生"应退税额"时再申请退税.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这里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二)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发票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四)字轨号码。 销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发票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开具时间。 (六)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不符合注销条件的,或者部分退货,出现销售折扣的,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表》,并以红色字体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售货物退回、贴现或者发票错误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从产出税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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