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审期间不能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具体情况应具体而定。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判决后不服的处理: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