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释义 |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凭票抵扣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三种情况。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未取得两种材料的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税率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有: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5、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范围 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综上所述,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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