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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权诉讼能否同时要求返还财产
释义
    撤销权诉讼能否同时要求返还财产
    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2、关于撤销权的性质问题,目前学理上有三种学说,即请求说、形成说、折中说。而以史上宽先生为代表所主张的折中说则为当今理论界之通说。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有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请求受让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3、依折中说的理论,撤销权在性质上虽不是债权的请求权,但由于债权人在请求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也要向受让人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该请求虽然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请求,但仍具有请求权的内容,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同时撤销权也不是单纯的形成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不仅是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在于要求受让人返还所得财产,从而使债务人责任财产得以恢复,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全。因此,如果我们把撤销权应该同时具有的形成权和请求权割裂开来,那么债权人为了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除了行使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外,还必须要求债务人向受让人提出因处分行为被撤销而返还财产的诉讼或债权人自已提出代位权诉讼,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这显然不符合设立债权保全制度的目的。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时可对受让人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
    行使撤销权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销后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的共同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种措施:
    1、返还财产。
    适用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
    2、折价补偿。
    是指当事人对应当返还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予以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是指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取得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3、赔偿损失。
    是指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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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