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中的第三人提出撤销申请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允许第三人在发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权益时,在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变更该决定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种特殊的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相似的法律价值和功能。 法律分析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新增加了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的,以救济未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权益为功能,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较多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价值和功能。 拓展延伸 撤销请求被驳回后的第三人上诉 在撤销请求被驳回后,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上诉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向上级法院寻求对原始裁决的复审和修改。第三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诉状,并详细说明原始裁决存在的错误、法律依据以及请求的修改或撤销。上诉程序通常包括书面陈述、听证会和辩论,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辩论和证据重新评估案件,并做出新的裁决。第三人上诉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撤销请求被驳回后,及时提起上诉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旨在保护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第三人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并损害了其民事权益,可以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变更原裁判保护自身权益。在撤销请求被驳回后,第三人还有权提起上诉,以寻求对原始裁决的复审和修改。及时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重要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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