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什么管理 |
释义 |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基本职责,一是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认同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是防范和处理宗教突发事件,维护本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成立建立管理组织的基本要求: 一是管理组织成立要在当地宗教团体和宗教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民主协商方式产生。 二是组织成员要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及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三是管理组织人选须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基本职责: 一是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认同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是防范和处理宗教突发事件,维护本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监管执行。 四是负责组织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维护正常秩序。 五是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搞好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 六是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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