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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做笔录是不是就立案了
释义
    不算立案,立案是要有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的,立案是有书面回执的。
    那么“两统一”机制改革的意义是什么呢?
    全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受案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机制改革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党委全面深化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总结推广受案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改革(以下简称两项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公安执法办案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公安厅于12月23日在通化市召开现场会,对全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两项改革进行研究部署。副省长、公安厅长胡家福出席现场会。实施两项改革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紧盯警务发展最前沿,不断探索建立职责明晰、衔接紧密、规范有序、运转协调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案件源头统一监督、案件入口统一管控、案件环节统一审核、案件出口统一管理”的工作目标。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中,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更加突出程序公正、更加注重程序规范,做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受案立案是惩治违法犯罪的初始和必经环节,是整个案件的第一道工序。长期以来,公安执法办案部门都是从立案侦查到报捕起诉一办到底,虽然法制部门对刑事办案环节进行审核,但也多因审核标准不统一、审核重点不明确,往往“带病”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不仅造成该捕的人员捕不了、该诉的案件诉不出去,而且还留下许多后遗症。胡家福指出,当前司法证明已经进入以物证为主要内容的“科学证据”时代。一定意义上讲,打“庭审仗”就是打“证据仗”。可以说,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和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制约公安执法办案水平提升的明显短板。胡家福强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深入推进受案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改革为突破口。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集约管理,坚持严管源头、严把出口、严控质量,积极推动理念、机制、手段、方法创新,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实施两项改革,主要就是着眼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和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执法管理制度机制,说到底就是要用制度监督执法权力、用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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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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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