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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个检察院被公安指定管辖?
释义
    公安侦查案件后,应将案卷材料、证据连同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一、公安指定管辖了给哪个检察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指定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1、拘传: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逮捕: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和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告知案件移送情况。同时,对于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起诉意见书中予以明确。这些措施和程序的执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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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5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