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服诫勉谈话,可以向本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诉,并说明理由。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 诫勉谈话与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法律依据: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第七条 为保证诫勉谈话效果,诫勉谈话对象须在谈话后三天内,向驻部纪检组提交对违纪问题的认识和改正措施的书面报告,并在诫勉谈话3个月后,及时书面总结整改的情况,报驻部纪检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