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是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伪造、变造除汇票、本票、支票以外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汇票、本票、支票,但手段可以是除伪造、变造以外的方式。 法律客观: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又用之骗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本罪与与票据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主要是对象不同,即是使用票据还是凭证:金融凭证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既不包括本罪所说的本票、汇票和支票这三种票据,也不包括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但上述都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自己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以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对所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不知道是伪造或变造的或者虽然明知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是否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及其使用所非法获取、占有的公私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在金融活动中使用但非法获取、占有的公私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是在金融活动中使用而非法获取、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也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盗窃银行存单的罪的界限 如果银行存单是能够即时兑现的并且行为人没有实施其他的犯罪行为而直接兑现的,则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盗窃银行存单后通过对银行存单予以变造而兑现的,则属于盗窃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牵连犯,应当按照刑法理论“从一重罪”的一般原则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