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诈骗罪涉及的主要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与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串通的可视为共犯。他们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实现非法骗取财物的目的。然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性,如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可视为贪污或职务侵占罪,而对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或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而侵吞、诈骗的则可视为票据诈骗共犯。无论如何,都应从重处罚,如有其他犯罪行为则可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 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 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票据诈骗罪的主要主体及其行为特征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虚构、变造、盗窃、买卖非法手段等方式,以票据为工具进行欺诈行为的犯罪行为。主要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如个人诈骗者、公司、金融机构等。个人诈骗者常利用伪造票据、虚构交易等手段,通过票据进行欺诈活动。公司或金融机构可能涉及内部人员的串通作案、资金挪用等行为。行为特征包括伪造票据、虚构交易、盗窃他人票据等手段,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票据诈骗罪的主要主体及其行为特征对于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和加强对票据的防伪技术,以保护公众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结语 票据诈骗罪是一项以虚构、变造、盗窃、买卖非法手段为手段,以票据为工具进行欺诈行为的犯罪。个人和组织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包括个人诈骗者、公司和金融机构等。个人诈骗者常使用伪造票据、虚构交易等手段进行欺诈活动,而公司或金融机构可能涉及内部人员串通作案、资金挪用等行为。为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同时提高票据的防伪技术,以保护公众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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