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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门市职工,城乡医保病人住院
释义
    1、医保病人就诊时,必须如实向医生提供病史,并承担相关责任。
    2、医保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48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并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注:原新农合参保人凭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出示户口簿)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
    3、参保人因外伤(除工伤、交通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伤)住院的,须在入院时向医生陈述受伤经过,由医生完成病历记录,最后由社保局审批是否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4、医保病人应按规定缴纳住院押金,可分次缴纳,一般缴纳押金总额为住院费总额的30%~50%。
    5、医保病人应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治疗和护理。医务人员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的规定执行,病人及家属对此应理解和支持,不得要求医务人员违规诊治。
    6、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规定相关比例报销;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参保人须先自付10%,再按医保规定相关比例报销。
    7、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治疗及自费检查等自费项目必须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告知并签署《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自费项目签字单》。
    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床位费标准:住院床位费每日按35元计算,不足35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9、凭无效证件就诊或冒名顶替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给予报销。按政策规定,与病情无关的所有费用医保基金不给予报销。
    10、健康体检、不育(孕)症、整形美容及自杀、吸毒、酗酒、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伤害,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11、医保病人未经批准擅自离院被社保探访小组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给予报销。
    12、医保病人办理住院手续24小时内,又办理出院手续的,不作住院处理,不能列入住院费用结算范围,病情危重需转院或抢救无效死亡除外。
    13、医保病人因病需院内、院外会诊,其会诊费自付;因病情确需市外转院治疗者,需填写市外转院(诊)审批表经批准后执行,否则因此所致医保待遇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14、门诊的检查费用不能当住院费用结算;病人出院时不能带检查和非药物治疗项目。出院带药量的标准是:急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量。严禁出院带静脉用药。
    15、医保病人住院治疗终结可以出院仍不出院的,经医疗机构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则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从终结之日起由参保人自理。
    16、医保病人出院时凭住院单、按金单、现金银联卡及相关证件,在结算付清个人应付的医疗费用(含起付线的费用、起付线以上自付部分的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和基金不负责支付的费用),办理出院手续。
    17、医保病人或其家属对医疗费用、服务及医保政策有疑问可到本院医保科、财务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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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4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