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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什么?
释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百五十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对于审查起诉这方面的规定是非常的严格的,通常情况下是以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为准的,比如说检察机关发现相关的案件确实不予起诉,那么可以要求退回补充侦查。
    一、关于补充侦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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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1: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