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
释义 |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均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或者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扩张,其实质的侧面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产生一定重合,从而部分地架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如下进路可供选择: 1、将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 2、以罪刑法定原则取代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罪刑法定原则限定为形式的侧面,排除实质的侧面; 3、第三种进路是较为合理的选择.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从起源、内容及制度支撑方面都值得质疑,应当回归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还原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然价值。 综上所述,犯罪的法定化是刑罚的法定化的基本前提,因此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之一,而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在对具体犯罪裁量刑罚时,不仅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轻重,而且还应考虑犯罪分子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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