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及其计算标准 |
释义 |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医疗事故积极损害赔偿 所谓医疗事故积极损害是指受害人支付的或为承担债务所产生的费用,它是受害人既存财产减少的一种形式。这种损害是由人身损害直接引起或派生的可计算的损失。一般认为,医疗事故造成受害人及其亲属积极损害的,对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医疗费。医疗费是指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这项费用通常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医疗费等费用。 各国立法与司法判例对医疗费的赔偿采取的基本原则是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未曾发生的状态。对医疗费赔偿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规定了赔偿的原则。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法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第二,规定了赔偿的标准。赔偿的标准采取的是差额赔偿的方法,既包括已经支出的医疗费,还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美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第三,规定了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将来发生的费用。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将来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由赔偿权利人另行起诉,即对赔偿数额采取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的折中方法计算损失数额。 (二)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因发生医疗事故受害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雇佣专人进行生活护理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的赔偿依据是受害人遭受损害后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正确、合理地认定受害人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定此项费用标准的关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对护理费的给付标准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确定了护理费的赔偿范围。原则上讲,护理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护理人员的花费一般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第二,确定了护理费的计算方法。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造成患者损害使其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陪护的,陪护人员的误工损失或者劳动报酬应由责任人承担,其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有特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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