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二者的定义有关系。前者是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后者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